教育部财务司 财政部教科文司 关于报送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

教财司函〔200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全面了解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实训基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使用效益,加强对实训基地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在2007年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对2004-2007年度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教育部、财政部已对实训基地项目进行统一编码,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对照项目编码(详见附件1),认真核实项目基本信息。对于因学校改名、合并等原因造成学校现用名称与立项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各地应在上报的实训基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向教育部、财政部说明原因,并附名称变更的正式文件。
二、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等文件的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实训基地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并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结果。
(一)2004-2006年度立项项目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各地2004-2006年度立项建设的所有项目应已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立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组织项目学校填报《实训基地项目验收报告书》(详见附件2)或《实训基地未完成项目进展情况》(附件3)。
1.对于经各地检查,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组织项目学校如实填报附件2,同时要督促学校加强实训基地后期运行的建设与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地的效益。
2.对于经各地检查,尚未建设完毕的项目,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学校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设进度方案,同时填报附件3。如无特殊原因,各地上报的项目建设完成时间不能超过2008年6月20日。
(二)2007年立项项目
各地要督促2007年项目学校切实按照已上报的项目建设方案和实施进度进行项目建设,使实训基地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三、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填报有关报表,并报送本地区实训基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要保证报送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训基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实训基地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分年度中央及地方实训基地项目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2004-2006年度实训基地设备的采购、运行及使用情况;2007年度实训基地设备地方政府采购的进展情况等。
2.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的做法、经验、取得的成绩及人才培养培训的效果,包括典型事例的图片及影像资料。
3.实训基地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包括对2004-2006年度未验收通过项目的整改措施及建设进度方案。
4. 实训基地项目基本信息核对情况说明。
5.对今后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教育部、财政部将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时间另行通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确定各地2008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项目数量及资金的重要因素。
四、请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务必于2008年5月30日前将以上材料一并联合报至教育部财务司。其中,实训基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件1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统一填写,以正式公文的形式一式四份报送;附件2、3由项目院校填写,并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审定后一式一份统一报送。同时,除以纸质形式上报外,还请将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教育部财务司,并电话确认。
本文及附件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进入财务司主页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栏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
     教育部财务司      于鹏   010-66014303
     财政部教科文司    王征   010-68551282
传真:010-66014303
E-mail:  cws530@moe.edu.cn
附件:
1.省(市、自治区)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资金、设备到位情况汇总表
2.实训基地项目验收报告书
3.实训基地建设未完成项目进展情况
 
              
 教育部财务司      财政部教科文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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